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和代表认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修法时应明确细化各部门责任,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
分段监管权责不明 农产品、食品管理边界待明晰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的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
对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应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唯一、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如果边界不清,就可能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检测的空当。”蒋巨峰委员认为。
不少委员指出,修法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刘振伟委员认为,“我们过去的管理体制是分段管理,当然现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界限实践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边界也不是完全清晰。”
洪毅委员说,第一章第2条中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期产品,也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按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的,没有将两部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