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月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
重点监管6项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5.挖掘地下部分,扩大地下空间的;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此外,各地要将沿街商铺、老旧小区以及房龄较长、住宅改为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等类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作为巡查管理重点。
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装修人在装修开工、每次动火作业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办理申报登记、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装修人申报登记时,物业管理单位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行为,应及时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同时,落实属地、行业、执法等各方责任,确保共同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
杜绝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保障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为目标,在房屋室内装饰全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履行申报登记、公开公示、巡查检查、完工复核等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
其中,对已办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装修房屋所在楼栋明显位置公示装修项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
已申报登记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实施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履行管理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约定的行为以及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依法予以纠正,相关检查记录存档备查。装修人拒不纠正的,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处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程序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