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主体基本情况
上海海利生物(36.500, -0.18, -0.4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上海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海生物”)已于2016年1月13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6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牧海生物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98740158000002106)。
2016年3月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牧海生物(以下简称“丁方”)、海通证券(13.470, 0.19, 1.4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740158000002106。截至2016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34,521,084.09元。该专户仅用于“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欢、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海利生物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